卖 U 收到的钱如果是别人的犯罪所得,卖家可能面对的罪名不止洗钱罪一个。两高 2024 年的洗钱司法解释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列为洗钱的一种方法;替别人洗钱的,还要认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笔卖 U 交易会落到哪个罪名,和钱来自哪类犯罪有关,也和你在中间实际做了什么有关。
这份解释的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24〕10号,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布,2024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2009 年那份洗钱解释(法释〔2009〕15号)同时废止。下面引的条文和案例,都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原文。
两高解释第五条把「虚拟资产」交易列成洗钱的一种方法
第五条讲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那句概括性的说法「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可以认定哪些行为。前提是行为人为了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满足这个前提,下面七种做法之一都可以算:
- 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
- 和商场、饭店、娱乐场所这类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混在一起;
- 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
- 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
- 通过赌博,把犯罪所得转换成赌博收益;
- 「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
第六项是唯一点到虚拟资产的地方,条文给「虚拟资产」加了引号,没有另作定义。它和其余几项一样,只是一种手段;手段本身不构成罪名,要和前面那个「为掩饰、隐瞒」的目的、和上游犯罪连在一起看。
收款之前想先估一下这笔单子的风险高低,可以把情况填进冻卡风险自查过一遍。
案例四转移电诈赃款的三人定的是掩隐罪而不是洗钱罪
洗钱罪对钱的来路有限定。解释第十二条把「上游犯罪」写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第七条又要求,认定洗钱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还没判、上游的人跑了或死了、上游另按别的罪名处理,只要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都不影响认定。
2025 年 7 月 28 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公布 7 件典型案例。案例四的三名被告人通过购买虚拟币为上线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查明的是 15 名被害人被诈骗的 40 余万元,法院定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的标题就叫「依法严惩通过虚拟币交易转移赃款犯罪」。
同一批里的案例五,把和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事先通谋的人按诈骗罪共犯论处,电信网络诈骗在这批案例里按诈骗罪处理;第十二条那七类里只有「金融诈骗犯罪」,没有普通诈骗罪。案例四的判决和典型意义没有写为什么不定洗钱罪;把这两条放在一起看,它的上游不在洗钱罪的七类里,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条文是对得上的。
反过来,上游属于那七类时,解释第六条给了处理规则:同一行为既构成洗钱罪、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第一百九十一条,也就是按洗钱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靠哪些情况来认定
解释第二条管的是替别人洗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洗钱行为的,按洗钱罪处罚。第三条列了认定时综合审查的情况:
- 行为人接触、接收的信息;
- 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
-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
-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
- 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
- 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
- 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
第三条还写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它的第二款另有一句:把某一类上游犯罪的所得误认成七类里另一类的,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
放到卖 U 上,能和这些项目对上的,是一笔订单自己留下的东西:聊天里对方说过什么、付款人和付款账户是谁、钱进来以后你怎么处理。订单号、聊天记录、收款入账明细平时就保存好;收款前后的核对动作,按C2C 安全卖U清单逐项做。
出租银行卡、转赃款、买币转移在典型案例里定了哪些罪名
2025 年 7 月这批案例里,和银行卡、转赃款、虚拟币有关的有四件:
| 案例 | 行为 | 罪名与处理 |
|---|---|---|
| 案例四 王某等人 | 收购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取现抽提成,余款买虚拟币转给上线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赵某某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
| 案例五 付某 | 与诈骗团伙事先商议,提供账户接收诈骗资金并买虚拟币转移,共 651 万余元,提成 1.5% 至 3% | 诈骗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连同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七年六个月 |
| 案例六 朱某某 | 把 2 张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跑分」团伙成员,并参与把流入的资金转出;转移诈骗资金 4.3 万余元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公安行政拘留十日、罚款 8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4100 余元 |
| 案例七 高某等人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组织在校学生出租本人银行卡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组织者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另两人不起诉 |
出租银行卡的,案例七按帮信罪处理;参与把赃款转出去(案例六)或买成虚拟币转给上线(案例四)的,都定了掩隐罪;和诈骗团伙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案例五直接按诈骗罪共犯论处。帮信和共犯之间的界线,案例一的典型意义里有一句: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被帮助犯罪共犯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惩处。
案例六的检察院给出不起诉的理由是:掩饰、隐瞒的资金不足 5 万元,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不起诉之后仍有行政处罚。
洗钱罪本身的罚金另有下限: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罚金一万元以上;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上(解释第九条)。第四条把洗钱数额五百万元以上、又有多次洗钱、拒不配合追缴致使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收款卡因为卖 U 被冻以后从哪里着手
罪名由司法机关认定。卖家这边,把自己那一笔的来龙去脉留清楚,如实配合说明。收款卡被冻以后怎么合规配合、别做哪件事,按卖U被冻卡后合规怎么做?第一时间别做这件事里的步骤走;账户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涉案、资金怎么穿透,另见C2C 收到黑钱怎么被判定?资金穿透与两卡惩戒。
解释第十条对洗钱罪有一条从宽规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笔具体的交易落在哪条线上,要带着订单和聊天记录去问执业律师。
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卖 U 牵涉赃款怎么定罪
卖 U 收到诈骗款会被判洗钱罪吗?
洗钱罪的上游限于两高解释第十二条列的七类犯罪,其中只有「金融诈骗犯罪」,普通诈骗罪不在里面;电信网络诈骗在 2025 年 7 月的典型案例里按诈骗罪处理(案例五)。最高法 2025 年 7 月公布的案例四,三名被告人用虚拟币为上线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定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洗钱罪还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把银行卡租给别人用会判什么罪?
2025 年 7 月的典型案例七,在校学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本人银行卡,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组织者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另两人不起诉。案例六的朱某某除了交出银行卡,还参与把流入的资金转出,定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两高洗钱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自 2024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文号法释〔2024〕10号。原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同时废止。把「虚拟资产」交易写进洗钱方法的,是新解释第五条第六项。
主动退赃、认罪能从轻处理吗?
两高解释第十条对洗钱罪规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案例六的朱某某有自首情节、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检察院作了相对不起诉,但仍被行政拘留和罚款。